【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今年32岁,其丈夫黄某已45岁,两人均系再婚。吴某与前夫尚未生育便已离婚,而黄某与前妻已有一个男孩,并已结婚生育有一孙子。吴某与黄某结婚不久便怀孕,但黄某认为自己孙子都有了,再生育小孩觉得难堪,便极力阻止吴某生育,并强迫吴某将小孩打掉。去年吴某再次怀孕,但黄某仍不愿意要小孩,强行与吴某同房,导致吴某流产。
吴某认为黄某没有考虑其的感受,与黄某争吵两次后离开黄某家,两人之间互无联系, 2015年1月19日吴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黄某的再婚是两人经过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决定,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判决驳回吴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吴某与黄某两人之间无任何联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2015年10月12日,吴某以两人确已无法和好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案经调解,黄某不同意离婚,亦不同意吴某生育小孩。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被告黄某阻止原告吴某生育小孩,导致尚未有过生育的吴某生育小孩的愿望无法实现,确对原告吴某及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伤害,况且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之间互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已完全破裂,原告吴某的离婚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遂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本文由成都专业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沈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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