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沈辉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82195329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成都资深离婚律师分析:已经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需要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吗?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6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99次举报

  【案件事实】

  今年7月,王先生经营的酒店因严重亏损被迫停业。为逃避债务、将财产留给家人,王先生与妻子尚女士签订协议:全部财产归尚女士所有,一切债务由王先生承担。随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债主肖女士持王先生出具的、用于经营酒店的50万元借款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与尚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而尚女士使出“撒手锏”,以其已与王先生离婚、债务已分割给王先生承担为由抗辩。尽管尚女士使出“杀手锏”,法院照样判决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成都著名婚姻律师沈辉解读】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案中,王先生与尚女士签订的协议纯属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法院不予支持。

  (欢迎加入律师在线咨询qq群:550181315)

沈辉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982195329
  •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8.3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465次 (优于99.9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64次 (优于99.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7917分 (优于9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37篇 (优于94.99%的律师)

版权所有:沈辉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68469 昨日访问量:196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