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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44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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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爷爷以前是商人很有钱,现在他岁数大了,怕去世后孩子们为了他的遗产发生争议,他就自己在家里用录用的形式立了遗嘱。他去世前把那个录音遗嘱交给了大的儿子,让大儿子按照遗嘱上的意思去分配遗产。可是大家之前都不知道他爷爷立了录音遗嘱,在这样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成立吗?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为: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按照你的诉说,你的爷爷的那份录音遗嘱不应该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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