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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同居纠纷律师解析:同居分手,能要求青春损失费吗?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558次举报

  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生,但由于“青春损失费”只是老百姓通俗的说法,并不是法律概念,同居关系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曾涉及到“青春损失费”的问题,也就是争论颇多的“小三”条款。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 一条是当时征求意见稿中争议最大的条款之一,曾引来众多声讨,按照这条规定,如果婚姻关系中男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男方再想要回,法院就不予支持。很多舆论 认为,这样完全是在偏袒第三者,等于说男方“活该自己给了”,而且这样也损害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权益;另外一些声音则认为,第三者也是无辜的,她们跟着 有妇之夫,无名无份,耗费了青春,却得不到任何保障,太不公平了!比方说,如果已婚男人支付了第三者的补偿,他事后通过配偶一方向法院起诉又能要回,那么 就有可能发生现实中有的男人肆意玩弄第三者感情,事后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之后,正式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取消了争议颇多的意见稿第2条,笔者是有一定道理的,毕竟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法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在具体案件中考虑 过错责任大小、补偿金额及对家庭造成的侵害程度来具体处理。

  从法理角度来说,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一方自愿支付了这笔费用由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当然不会禁止,如果支付方支付以后后悔,也不能以 “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 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一方支付的“青春损失费”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有权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尽管婚姻法解释三最 终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所谓“小三”条款,但是并不影响赠与方配偶的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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