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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律师解答:监护人不尽监护责任 其他人能否请求变更监护人?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42次举报

  弱智的周某父母去世后,作为他人小姑妈不仅不给予其关怀,反而使用他的医疗帮困卡为自己看病配药。近日,应周某大姑妈的申请,杨浦区法院判决撤销周某小姑妈的监护人资格。

  【案件事实】

  周某今年34岁,自幼弱智,未婚。父母均去世后,他便入住昆山市的一个敬老院。2003年12月起,周某随他的大姑妈共同生活。2004年2月法院指定他的两位姑妈为共同监护人。

  但是,周某的小姑妈并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周某随大姑妈生活后,小姑妈一次也没去看望过他,还拖欠生活费不付。周某的大姑妈曾于2004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小姑妈给付生活费。不仅如此,周某的小姑妈还擅自使用地区为照顾残疾人而颁发的医疗帮困卡,用于自己看病。为此,周某的大姑妈于2006 年1月10日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小姑妈的监护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几年来,周某的小姑妈不仅不能积极主动履行对周某的监护职责,且擅自使用周某的医疗帮困卡,致使周某不能享受政府部门给予残疾人的医疗帮助。据此判决:撤销周某小姑妈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大姑妈为唯一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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