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5年3月份,我家孩子在某小学上学期间将同班的李某打伤,李某父母要求某小学与我们夫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我认为孩子在小学上学期间,其监护责任已经转至小学,故赔偿责任应当由该小学自行承担。因协商不成,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小学与我们夫妻共同承办李某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孩子在校园上学时打伤他人,我们夫妻也要承担责任?
成都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你们的孩子在上小学期间,并不是把父母的监护责任转移至小学,而是小学负有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且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来源:交通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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