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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的同胞弟弟张某在6岁的时候送给邻村杜某作养子,现在已经二十年。林某的父亲在外面还有一个私生子钱某。林某的父亲最近去世,留下六间房屋,张某和钱某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为此与林某发生纠纷。杜某也 与近日去世,未留遗嘱,张某与养母就遗产份额产生争执。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本案中,张某被送出去作养子长达二十年,已经丧失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能够继承父母的遗产,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综上,林某父亲留下的六间房屋,应该由林某和钱某继承。杜某的遗产,应该先将杜某妻子的份额分出来,因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剩下的部分再由张某和养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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