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于成都市x路x号x栋;邮政编码:610000;电话号码64077048或者手机号码13022110689。
被告1:张红,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于成都市x路x号x栋,邮政编码:610000;电话号码64077764或者手机号码13168812112。
被告2:张全,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在成都市x路x号x栋;邮政编码:200020;电话号码6780000或电话号码13489086709。
注:原告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价值总计人民币1000000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注:原告提供公安部门其与被继承人系直系亲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注:原告应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生育子女情况;遗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如:银行账号、房产证);有房屋的应写明目前占有、使用情况。
现被继承人去世,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
起诉人:(原告署名)
2010年1月13日
注: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原告的身份证、亲属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遗产证据等,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13年 (优于88.34%的律师)
2465次 (优于99.97%的律师)
264次 (优于99.54%的律师)
157917分 (优于99.8%的律师)
一天内
637篇 (优于94.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