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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律师】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例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5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649次举报

  (文章作者:成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律师沈辉。)

  案件事实

  2010年6月13日西安某动物园发生老虎咬死游客事件,这再一次引发了公众对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的关注。那么,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应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分布于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中。

  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动物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并非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使没有过错,也不会影响到侵权责任的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规定继承了《民法通则》中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但是《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又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行倒置。即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只有动物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侵权责任。就动物园没有过错这一问题,举证责任由动物园承担,如果动物园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实行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是普通条款,针对的是普通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后者是特别条款,针对的是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

  在动物园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动物园责任有多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回答:“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与其他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存在差别,前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就过错这一构成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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