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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继承纠纷律师:死亡赔偿金不能代位继承的案例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701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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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年过60的老人被公司安排去医院照料同事,不料突然晕倒,后不治身亡。老人的妻子、儿女以及外孙女等7位亲人一起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老人名叫周XX,曾是重庆市一家公司的门卫。他和妻子养育了5名子女。其中,大女儿早已离世。2014年9月下旬,周XX被公司安排去医院照顾一名受伤的同事。在医院护理的第六天凌晨,老人突然出现脑梗塞和心房纤颤等病情,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周XX辞世后,他的妻子、儿女,以及两外孙女共7人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因王周XX胜离世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死亡赔偿金是周XX死亡后产生的,是由基于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支付其近亲属的一种物质上损失或精神上损失的赔偿费用,它并不属于周XX的遗产。而周XX的两位外孙女进行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遗产存在,所以两人不能代位继承上述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外孙女不能代位继承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公司在选任周XX从事护理工作时,应当谨慎地考虑到周XX已年逾60周岁,提高风险意识,并及时了解周XX身体健康状况,以便合理安排其工作时间,但公司方未尽到上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周XX在为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突发疾病乃至死亡,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公司赔偿给老人的妻子和儿女5人死亡赔偿金共计7万元。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XX一中院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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