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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4年8月29日傍晚,原告柳某乘坐的出租车与右侧同行的一辆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治疗产生医疗费25752.32元等,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将出租车司机及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除已产生的医疗费外,支付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被告则辩称,因原告主张的是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只对原告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而对原告主张的4000元精神抚慰金则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
彭州法院一审认为,在出租车运输中,旅客登上出租车时客运合同就已成立,该案原告与被告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出租车司机作为公司员工驾驶车辆,负有保证载乘工具安全、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等义务,因其未尽到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导致原告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依法则不予支持。经计算核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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