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辉整理)
案件事实
何某与曾某同是某公司销售部的职员,两人同期进入公司,业务能力都很强,经常相互竞争。2014年两人销售业绩持平,但在年底的总结表彰中,公司却将只将曾某升任为销售部的经理,自己无法升职不说还被公司以违反规章的名义扣除5000元的工资。为此,何某大为不满,认为是曾某在公司领导面前诋毁了自己。于是,为发泄不满,何某在QQ空间里大肆发表不实言论,并附照片称曾某与客户有不正当关系并讨好公司的领导才获得升职。
何某发布不实言论后,曾某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公司同事在背后对曾某指指点点,曾某情绪大受影响,甚至都不敢来公司上班。曾某认为何某发表不实言论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使其社会声誉受损,何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判决
兴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在其QQ空间发布的内容,对曾某使用了侮辱、诽谤的等言辞,何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信息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故何某对上述不实言论的传播,存在主观上的过错。QQ作为网络社交平台,简便快捷,传播范围广,何某发布的不当言论,易引发公众对曾某的猜测,造成其社会声誉受损。故何某的行为系侵犯曾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何某在其QQ空间删除不实言论及照片,并在QQ空间上发表道歉声明,对曾某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曾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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