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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5年5月,原告陈某在南宁市一家商场购买了一瓶标“CCTV上榜品牌”的椰子汁,价格为4元。但陈某并没有查到该商品属于中央电视台推荐的“上榜品牌”,认为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于是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向青秀区法院起诉,要求商家赔偿500元。
法院判决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商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涉案商品曾在央视七套节目中播出广告进行产品宣传,无法证明该产品属于央视推荐的“CCTV上榜品牌”,却将“CCTV上榜品牌”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存在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鉴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而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为500元。于是判决商家赔偿陈先生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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