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两被告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原、被告共同购买重庆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大部分房款由两被告支付,双方就房屋产权约定原告占90%份额,两被告各占5%份额。该房是两被告的唯一居住房屋。后原被告双方因房屋装修产生矛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将两被告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原告所有,原告补偿两被告房屋款2.8万元。被告认为该房屋主要是自己出资购买,不同意向原告转让产权份额。
二、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讼争房屋系原告和两被告按份共有,并约定原告占房屋产权90%的份额,但两被告与原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两被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出于对子女的疼爱,将90%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原告要求被告转让产权份额,但被告不同意。依《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父母将所占房屋份额转让于己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由法律咨询在线律师沈辉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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