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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水艺馆发生的悲剧,责任谁承担?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0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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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实

  张某现年63岁,2015年5月份,南昌某知名的水艺馆向其赠送免费的体验卷两张,拿回家后,其妻子非常开心,第二天,老两口就赶往该水艺馆进行消费体验。中午在该水艺馆用完餐后,老两口来到水艺馆的游泳池下水游泳,可是,不久即发生了溺水事故。该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送往武警医院进行抢救,经过医院的治疗,张某在三个月后痊愈出院。出院后,张某认为事发时,泳池旁无专业救生人员或管理人在场,导致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自身伤残的结果。随即向南昌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艺馆承担各项人身损失赔偿52万余元。被告水艺馆认为,被告是合法成立的商业主体,领取了卫生许可证,已向体育局申请了备案,被告的游泳馆是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建立,场馆内配备了救生员,设置了年老者须有成人陪同,高血压者禁止入池,等安全警示标语,同时,悬挂了游泳者须知,被告工作人员在听到呼救后,第一时间进行了积极救治,被告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原告罔顾这些告示,冒然入池,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通过事发时的视频观察,事发时,由于时间是中午时分,所以游泳的人不多,除了老两口,就几个人呆在游泳池中。老两口当时所在的泳池没有人,隔壁临近的泳池有三两个人。本来老两口是相互照应戏水的,可是后来,张某向水池的中央游去,其妻子则面朝向另一个方向,手扶着栏杆,自个练习游泳,在张某发生溺水四五分钟后,其妻子才发现溺水事故的发生,于是进行呼救,场馆人员立即进行施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收费的娱乐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可以确定游泳属于高危险性项目,应当配备安全人员及安全设施。而该水艺馆并没有配备医护人员,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在溺水后,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而是被其他人发现,也说明水艺馆的管理不到位。因此,事故的发生与与被告的管理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而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游泳属于高危险项目,作为老年人,且已经知道自己有高血压疾病,进入泳池游泳,本身即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因此,本身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承担事故损失百分之五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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