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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家政人员受伤,家政服务公司承担责任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20次举报

  (成都找人身损害赔偿代理律师,请直接来电。)

  案件事实

  村民王建国是勤业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人员。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到李君家打扫卫生。在工作中,王建国不慎从楼梯上滑倒,导致腿部骨折。李君虽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提出王建国是接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打工而受伤的,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支付医疗费用。家政服务中心则认为,王建国是为李君服务而受伤的,应由李君支付医疗费用。

  律师解析

  本案中,雇主李君是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王某也是同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这样,受合同法调整,家政服务人员王建国与雇主李君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如雇主对意外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家政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向家政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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