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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杨女士1994年和金先生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6年初杨女士生下一子小金。1998年时夫妻两人在虹口区鲁迅公园附近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考虑到国家今后可能要征收遗产税,夫妻两人决定将房子登记在孩子一个人名下。2009年底杨女士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她准备通过诉讼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问题所在
1。登记在儿子小金名下的房产产权属于儿子一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儿子小金名下的房产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成都离婚诉讼律师解答
1.该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尽管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登记公示原则,即物权在外部以登记公示为原则;但物权在内部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
在本案中,尽管该套房屋登记在他们的儿子名下,但购买房屋时小金并未进行出资,实际出资人是杨女士夫妇,因此该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2.该套房屋应当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
简单说,杨女士、金先生、小金都应当分得该套房屋的1/3。如果该套房屋尚有按揭的,则应该在减去债务后由三人进行平均分割。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