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4月,在居间人的介绍下,郑某、杜某两人口头商定郑某以9万元购买杜某的房屋一套。随后,郑某交付杜某3000元,杜某给郑某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郑某买房压金叁仟元整”。随后,杜某反悔拒绝以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并通知郑某拿回3000元。而郑某却认为,双方已经形成房屋买卖的合意,杜某反悔应该承担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遂起诉杜某。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杜某出具的收条上只写明“收到压金”,双方均未在收条中明确说明该笔款项为定金,也没有约定符合定金性质的相关条款,因此不能认定为定金,应认定为押金。定金罚则适用的是定金,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罚则体现的是定金的惩罚,指的是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因为郑某、杜某两人间不能认定为定金,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