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敖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XX。
被告一:廖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
被告二:邹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合同》;
2、判决《合伙经营合同》中位于XXX的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XX林证字2011第20110XXD1)归原告;
3、判决二被告承担违反《合伙经营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营损失共计150571元;(原告向银行贷款105万至今的银行利息)
4、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合伙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三方合伙经营XXX林地2140.7亩的开发,总投资为180万元,三方各出资60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33.3%。
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拒绝履行出资义务。20XX年2月18日,原告单独出资取得了XX林地2140.7亩的林地使用权。由于二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给企业经营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所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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