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XX,女,汉族,196X年X月2X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XX号,电话:XXXX。
被告:庄XX,男,汉族,197X年1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判决解除原、被告2011年8月1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商铺租金(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应支付1611720元,已支付507000元)合计人民币1104720元;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物管费和水电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判决被告于2013年7月31日前自行撤出商铺内其安装的设备、设施,恢复原貌,付清2013年3月20日至7月31日的物管费和水电费。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XXX号商铺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并约定了双方若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该租赁合同约定交付了商铺,但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绝按约定支付租金,并长期占用商铺。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高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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