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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保证人如何避免风险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687次举报

担保成为中小企业及个人越来越重要融资方式。经济生活中,由于债务人不守信用或无力偿还债务,导致保证人利益受损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为他人提供保证是一种带有风险性的经济活动。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会承担不同的责任。一般保证表现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相区别的是连带保证保证人的责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保证方式不明时,保证人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应债务人请求提供保证时,要强化风险意识,避免步入“人情担保”的误区。在承诺保证时,要先行审查被保证人的商业品格,看被保证人过去偿还债务的记录上是否有拖欠、逃避债务的品行;审查被保证人现有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能力,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不足部分的债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因此,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尽量选择一般保证这种责任形式,确保自已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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