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四川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男,湖南人。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于201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子,大儿子尹某某,小儿子刘某。
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性格不合日益显现。2014年,因次子刘某需上小学,原告刘某便带着小儿子回到合江县老家,为小儿子办理入学手续。此后,原告亦一直居住在合江县老家,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已分居七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要求次子由原告抚养。
办案经过:
在前期接谈时原告表示与被告早已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分居期间双方都没有联系过对方,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求小儿子由原告抚养,也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查询了被告的人口信息,拟写好起诉状由刘某签字确认后,与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联系确认可以邮寄立案,将所有立案材料邮寄给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多方沟通,与被告取得联系,并同意调解。
调解结果:
原告刘某与被告尹某自愿离婚。
律师点评:
当今社会确实存在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后便失去联系的情况,这也是导致有的人存在重婚情况的一个原因。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夫妻关系并不会自动缔结或灭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建立的事实婚姻是不予认可建立了婚姻关系的。因此,目前在我国唯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才是正式建立了。而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诉讼离婚,二是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很好理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关于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好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解除夫妻关系。关于协议离婚部分人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就是解除了婚姻关系了,这和夫妻分居两年以上就自动离婚的观念一样,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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