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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为争房产闹上法庭,过早分配家产藏隐忧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9次举报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矛盾主要围绕着房屋和赡养问题,很多老人为求安稳度过晚年都会选择把房产赠与子女。

 

近日,一位父亲把自己的大儿子给告上了法庭,想要回本来属于自己的两套房子。该父亲称,2009年,老宅子拆迁,按照当时拆迁规则分了两套住房。拆迁后大儿子找到自己,说要负责父母的养老,于是他把自己名下的两套拆迁房产权给了大儿子,并签了相关协议。后来,觉得大儿子对自己和老伴照顾不好,想要收回房产。遭到拒绝后,把大儿子告上法庭。

 

经法院调查,该父亲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自己做出了一份承诺书,自己写承诺说房子不要了,给大儿子所有,查明房屋确实应该由大儿子掌控,现在主张相应的房屋所有权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但法院驳回了该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如此判决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定撤销权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享有撤销权的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有限制。

本案中虽可能存在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但从2009后转移房产到此,已经过去十年之久,已经过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期限,老人不能撤销赠与。因此法院判决合理。

 

如何避免给了财产,子女出尔反尔?

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订立附条件的合同和请求赡养费!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订立附条件的合同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得到财产就不赡养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

老人可以另行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并且请求支付赡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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