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作为近年来发展的新兴行业,具有开放性、即时性、不特定性的特点,用户可随进随出,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即可自愿打赏。
近日,欣女士称其丈夫于去年因病去世,在查询银行流水以及其它信息时发现,丈夫生前私自在陌陌APP消费打赏了几百万元。为了给丈夫治病,家里欠下巨额债务。欣女士认为,丈夫在陌陌平台消费的数百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的行为属于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希望能够追回相关款项。那么是否可以追回款项呢?
第一、打赏属于赠予吗?
主播是基于自身的直播服务取得打赏,打赏花销被认为是消费行为,并非赠予。丈夫打赏是自愿的,并且丈夫在观看直播时,享受了增值服务,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感。
因此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要求打赏无效并返还打赏款项的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
本案例中没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就暂时不讨论。
第三、打赏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进行处分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丈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独立处理财物的能力。
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和能力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取得该打赏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主播系善意取得相对人,不得以未经妻子同意相对抗。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物,另一方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或是善意取得制度追回受赠财物。但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不同于赠与,打赏直播主播礼物本质属于消费行为,双方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非赠与合同关系,主播作为善意相对人,有权取得相应财产。
对于在实务中的此类案件,当事人应收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因为擅自赠与第三者的,绝大部分情况下都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直播打赏,就很可能会被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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