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校成年大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案。出生于2002年7月的在校大学生小赵,因父母停止支付抚养费将父母诉至法院。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条文中所指的独立生活,应当理解为可以依靠自己的行为能力,创造经济条件并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从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来看,须未年满18周岁。
二、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虽年满18周岁,但因残疾、智力低下、患有严重疾病等自身无法克服的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在此案中,原告在校大学生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完成高中学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因此其父母已无承担其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在支付抚养费上,法理和情理是两个层面的事。由于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大多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身体健康无其他无法工作的客观原因,法律上父母就没有继续抚养的义务,上大学的费用就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是否支付完全看父母的意愿。
13年 (优于88.22%的律师)
2465次 (优于99.97%的律师)
264次 (优于99.53%的律师)
157435分 (优于99.81%的律师)
一天内
638篇 (优于94.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