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丈夫张某经朋友介绍结婚,婚后仅数月发现丈夫一直患有乙肝,遂提出离婚,并以其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构成欺诈为由,要求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失。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
这里的“过错”在法律上其实是有严格限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类“其他重大过错”是在原有婚姻法规定的前四类“过错”基础上的新增内容。
除了前四类“过错”以外,在婚姻中还存在一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如出轨、赌博、吸毒、刑事犯罪等等,《民法典》虽然没有界定和列举第五类“其他重大过错”的类型,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新增条件,为无过错方因配偶的其他过错行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支撑。并且作为兜底条款,赋予了法官个案判断的裁量权,为离婚无过错方提供较为灵活的救济依据,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回到案例,王某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然而丈夫张某虽婚前隐瞒病史,但是乙肝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不属于婚姻可撤销情形,也就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求。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婚前检查的重要性,婚前检查是对婚后的负责,做好婚前检查才能了解自己和对方的身体状况,才能保证婚后的幸福生活,避免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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