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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打胎——女方备受摧残,却不能向男方主张损害赔偿?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2次举报


经常有网友咨询,因同居期间怀孕流产造成身体损伤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每当这种时候,我总是感叹,女孩情到深处也要洁身自好;同时对这样的男方,我脑海里闪现出来的也就只有渣男和不负责。

 

最典型的一个咨询案例是,一个女孩与有夫之妇同居之后怀孕,流产后发现自己患有不孕不育症,从此以后都不能再生育,问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虽然很同情她的遭遇,但我还是建议她与对方协商解决为宜,因为走法律程序的话,她要求赔偿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给出了明确答复:

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对于同居关系造成的身体受损害的后果,因为不具备合法婚姻,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当然身体受到损害的,一般总是女方。所以,各位女性朋友,一定要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否则即使受到伤害,没有法律的保护,也只能落个身心俱疲的下场。

 

有朋友会说人身损害要不到,那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男方该要承担吧?

未婚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到底由谁承担?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从侵权的角度来考虑,(1)认为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过错行为,但又考虑到性关系发生系出于双方自愿,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2)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这种问题属于道德问题,往往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3)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所以,在此劝诫各位女性朋友,爱情是甜蜜的,有时也是苦涩的。一定要自尊自爱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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