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构成犯罪,这是肯定的。那么收买被拐妇女的人是否可以和被拐妇女结婚呢?这样的婚姻又是否有效呢?
首先,我们要明晰无论婚姻是否有效,男方收买被拐卖妇女都理应定罪量刑,刑事责任的评价和婚姻关系的存续无关。
其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同样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被收买的妇女结婚的,如果有强行、胁迫结婚的情节,属于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以受胁迫而结婚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唯一原因。
但因受欺诈而结婚的,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虽然结婚的当事人一方因受他方欺骗,在结婚的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但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通常情况下均是自愿,从形式上并不违背二人的意思表示,且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男女双方在婚前了解不深或根本不了解却结婚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往往称受到另一方的“欺骗”,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通过作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或未建立感情的表现形式准予二人离婚即可很好地解决。若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而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将会造成大量的婚姻关系被撤销、财产分割不公等社会问题,并导致家庭关系的不稳定。因此,对于因受欺诈而结婚的,不可申请撤销婚姻关系,但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准予离婚。
所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和被拐卖的妇女结婚,都可能会构成犯罪,如果结了婚的那么这个婚姻理应是无效的,可以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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