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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军人复员转业费是否参与到离婚财产分割当中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2次举报

在遗产继承中,只有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才可以进行继承。因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那么要确定军人复员费是否参与到继承当中,首先要确定军人的复员费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如果复员费系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如果复员费不是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则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一.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不属于遗产范围:

1.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 、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2.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3.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4.只有使用权而没有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的房屋、承包地等)

5.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

6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

7.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

8.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二.军人复员费是否归类于非遗产的范围?

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领回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和医疗费,是国家发给复员、转业军人个人的,用与资助他们复员、转业后的生活安置及生活消费和医疗费用等,上述费用的发放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也是对他们保家卫国行为的充分肯定。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与此同时,我国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那么这两种情形是否是矛盾的的呢?从立法精神上讲,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资助金等无论何时都是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只有对复员费、转业费,因为考虑到军人配偶在后方也极为辛苦,而规定了其中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从上述费用的性质和发放目的、对象上也说得通,因为其发放的对象只能是复员、转业军人,其对象是特定的人群,可以说享有上述费用的前提条件必须要满足一定的身份条件,也就是说其对发放对象的人身依附性很强,是属于专款范围,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受的,因而其应该属于发放对象个人专有,即属于复员、转业军人个人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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