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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后是否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2次举报

婚姻以是否经过登记为标准,可分为合法婚姻与不合法婚姻。不合法婚姻,婚姻当事人不作为,没有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结合在一起,又称违法婚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登记婚姻就受法保护,不登记婚姻就不受法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般而言,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不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婚姻是无效的。即使当事人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也是不予登记的。新《婚姻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以上四种情况属于法定的绝对无效,不管当事人是否经过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都是无效婚姻。

一.绝对无效婚姻的情形

绝对无效婚姻又称无效婚姻,它是指违反婚姻立法或违背婚姻本质,情节严重,自始自终就不具有婚姻效力的两性结合。绝对无效婚姻还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1.同性婚姻。同性婚姻是同性恋的极端发展,是指男男、女女的同性结合。源于性自由的同性婚姻,既有违两性结合的自然性,又是对人类伦理道德的公然挑衅。同性婚改变了正常的男女社会角色,并引起社会伦理、社会结构、家庭结构混乱,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替婚。替婚是指第三人代替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进行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替婚较常见的形式有嫂代姑嫁、姊妹易嫁等形式。《婚姻法》一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替婚是一种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鉴于婚姻关系的人身性质,替婚者缔结的婚姻无效,属于绝对无效婚姻。

3.重精神病患者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智能严重低下,精神绝对不正常,没有婚姻的意志能力,根本不知婚姻的性质与结果,其结合于国于家有百害而无一利,当属绝对无效之列。

4.在押犯、被监禁的犯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缔结的婚姻无效。

5.因犯妨害婚姻家庭罪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与原通奸人缔结的婚姻无效。

6.买卖婚姻。当前买卖婚姻多以拐卖妇女的形式表现。买卖婚姻把婚姻当事人为买卖的客体直接进行交易,既有悖于当事人意志,又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当属绝对无效之列。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婚姻虽然经过了登记,但有的无意组建家庭,有的缺乏婚姻缔结的条件,有的有不可告人的其它目的,这种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是否有效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再由有关部门裁决。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可由法院判决无效予以撤销。或者由婚姻登记机关决定是否予以撤销。但在有关机关作出裁决前,经过登记的可撤销婚姻有效。经过有关机关撤销后,才应视为自始无效。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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