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认定违章建筑的情形
在不具备合法拆迁手续的时候,如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几次谈话未果时,拆迁方就会使出其杀手锏——拆除违章建筑。
根据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生效实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可见,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所建造的房屋是否是违章建筑,并不那么简单。
1、违章建筑需要依法予以认定,认定违章建筑的部门只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无权认定。
2、适用法律必须正确,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3、对于违章建筑认定的结论在法定期间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4、在建造房屋时,房屋所在地一定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否则很难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这个举证责任由负责认定的政府部门来承担。
5、如果房屋建造的时间稍早,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因为中国的城市化也就是在最近的七、八年里才有突飞猛进的发展,有些稍偏远的地方可能连这个时间都不到。
6、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创收,往往用罚款的形式代替拆除,老百姓违法的成本太低,“只要花钱就可以建房”,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和行政法的一般原理,“一事不再罚”,罚款之后不能再有新的行政处罚。
7、为什么祖祖辈辈住了好多年的房子,一直都安然无恙,而一旦遇到拆迁,就产生了众多的违章建筑,其实质是行政权力滥用的结果,且违章建筑的出现多是由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导致的,而建房的百姓是无辜的。这是四川成都金牛区唐福珍自焚之后,北大某教授在评论时发出的感慨。
8、即便真是违章建筑,也并不必然要拆除,这里是有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