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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保安殴打业主,谁负赔偿责任

发布者:安迪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260人看过

小区物业保安殴打业主,谁负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口设有保安员执勤,负责对进入小区的人和车辆进行安全管理。某日,居住在该小区的杨某驾驶私家车搭乘其丈夫焦某某和儿子焦某,准备进入小区回住所。值勤的保安员要求杨某办理车辆进入小区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小区。为此,双方产生争执。杨某的丈夫焦某某下车与保安员发生互殴。尔后,焦某又用电话联系他人进入小区,与保安员互殴,造成双方人员均有伤情。杨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为此,杨某起诉某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3万余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驾车进入被告管理的居民小区时与被告的值勤保安因车辆出入证问题产生争执,双方本应克制自己的情绪,从维护小区管理秩序出发,妥善处理问题。由于双方均不够冷静,进而情绪激动相互殴打,造成原告受伤。双方均负有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与实施侵害的保安员系雇佣关系,保安人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理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最后,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61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是一名小区居民,被告则是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是一名被告雇佣的值勤保安。法院认为,值勤保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使原告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在这里所承担的是雇主替代责任,雇主替代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侵犯他人权利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值勤保安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管理是在履行其雇主——某物业公司安排的工作。尽管斗殴本身是值勤保安和原告之间的个人行为,但值勤保安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时,与原告发生争执从而导致斗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法院认定值勤保安与原告斗殴是保安人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其雇主——某物业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有,小区某物业公司是受小区业主的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原告作为小区一名居民有服从小区管理的义务。但原告没有履行其义务,而与值勤保安争执斗殴。因此,原告同样是有过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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