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附条件逮捕
逮捕的适用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附条件逮捕
是指对现有证据所证明事实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需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经决定可以批捕。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逮捕时,已有证据可能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006年,最高检检委会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其中提出“附条件逮捕”相关规定。
2010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正式实施。
201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附条件逮捕”适用标准。意见从刑度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重大案件”作出界定,规定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等六种案件类型的,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
2017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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