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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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诉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案

发布者:李大伟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8日|分类:行政复议 |637人看过

##诉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案

广州李大伟律师点评: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职能。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本案被告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11日起至今施行不久,本案判决有助于推动该法在行政审判中的正确适用。

()基本案情

 2009年间,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仁化县政府)规划建设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仁化县周田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新围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叶##、叶##、叶##(以下简称叶##等三人)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20098月至20137月间,仁化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等三人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200910月、20136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7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仁化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叶##等三人遂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仁化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叶##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 2013712日凌晨对叶##等三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等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且,仁化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仁化县政府于2013712日对叶##等三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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