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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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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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追认代理签约售房行为无效

发布者:李大伟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300人看过

未经追认代理签约售房行为无效

二手房纠纷案例简介:

李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双方签订《房产代理出售合同》,约定委托的期限自2006年11月15日至2006年12月15日止,签订合同同时支付定金一万元。11月17日,李先生收到中介代收的房屋定金1万。11月20日,林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代理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后,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林女士支付中介定金一万元。12月18日,系争房屋办出房地产产权证,权利登记人为李先生。2007年1月14日,李先生-发传真表示,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产交易,现在协议失效,故决定终止出售房产,并要求退还房产证。同时,李先生于2007年2月11日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先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双倍赔偿定金2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款6万元。

广州房产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介公司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过委托期限,以及李先生和林女士之间是否成立了真正的买卖合同。

本案中李先生和中介公司的签订的房屋代售协议中约定,委托期限自2006年11月15日至2006年12月15日止,所以自2006年12月15日的委托代理协议无效。

李先生和中介签订的房产代售合同约定由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系争房屋转产权的费用由中介承担。虽然林女士与同一家中介公司在2006年11月20日签订了代为购买房屋的委托协议,但上诉两份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并且李先生和林女士之间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的关系。中介公司这种将自己从居间方转换为主导者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李先生与林女士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因此李先生和林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没有事实依据。李先生的再次转让系争房屋已经超过其委托期限,故李先生不存在违约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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