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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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黄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大伟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7日|分类:侵权 |6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介绍】李大伟律师团队代理原告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在律师团队优秀的诉讼策略指引下,被告不战而败,主动将车辆交换原告,原告撤诉。如下:

原告:黄某某,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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