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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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妨害公务罪2017刑初407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大伟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6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住仙桃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大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赵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7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西街景泰街外来人口与出租屋管理中心门口路段,通过殴打、撕扯等暴力方法,阻碍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景泰街派出所民警曾某晖到场依法执行公务。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杨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二、杨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初犯、偶犯,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积极悔罪。综上,请求合议庭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或适用缓刑。

【律师分析】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杨某甲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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