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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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

发布者:李大伟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458人看过

案件描述

被告人陈某,男,中国香港人,1957年8月12日出生,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大伟,是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4)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号牌为粤A×××××的小轿车,在本区105国道飘峰山对开路段与路边的绿化树发生碰撞。后被告人陈某因醉酒驾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陈某拒绝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抽取其血液进行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54.7mg/100ml。

2014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投案自首。

办案过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抽血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照片材料,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悔罪态度好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8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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