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何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3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1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律师需要明确自己的当事人在其中的作用大小,起次要作用的要积极发现对其有利的情节,争取缓刑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