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杨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X弄XXX号XXX室内,因家庭矛盾心生不满,为泄愤砸损房内部分物品,后又将餐巾纸等物点燃后扔至南侧主卧室床上,引燃被褥造成火灾,过火面积为12平方米,后火势被扑灭。被告人杨某某为泄愤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并作出了相应的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此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律师可以积极促使当事人和解,争取缓刑。被告人一方应当积极悔罪,及时赔偿以取得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