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轿车违章停在本市徐汇区徐某路口北侧60米处,巡逻民警贾某某依法对该轿车进行拍照取证并进行处罚时,被告人张某某见此即从该辆轿车的后排下车阻止贾某某继续执行职务。在贾某某明确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应当配合处罚后,被告人张某某非但不听从指挥,反而继续用手和身体阻挡民警拍照取证,并对民警有抓挠、推搡等动作,致民警贾某某左前臂下段伸侧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警用相机掉落损坏。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由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且主动赔偿民警的经济损失,律师作为辩护人可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在类似案件中,建议行为人在事实证据清楚的情况下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在法官量刑时积极争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