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西省交通事故案件,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此,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以损失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51号】规定:
1.财产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1)车辆维修费用:①赔偿权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许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的,按照维修费发票据实计算;其他情形一般按照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计算。定损金额与实际修车费用相差较大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②对于小额或未能定损的维修费用,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车辆损失情况等酌定合理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2)车载物品损失:一般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进行认定。保险公司未定损或者当事人对定损金额有异议的,可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3)车辆施救费用:根据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据实计算。有争议的,参照市场价格或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4)车辆重置费用:车辆重置费用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为前提,具体金额根据鉴定机构价格评估意见确定,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
(5)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其中,日净收入暂按150元/天计算,但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日净收入高于该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车或与车辆维修机构恶意串通拖延修理期限的,不计入停运时间。
(6)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一般以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实际支出且必要合理的出租车或租车费用计算。
2.主要证据:
(1)车辆维修费用:赔偿权利人主张车辆维修费用的,应提供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支付凭证等证据。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人存在虚开维修发票情形,或者维修费用中有属于非碰撞部位的维修费用或者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车载物品损失:赔偿权利人主张车载物品损失的,应提供物品购买发票、物品照片、货运承运单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或经双方清点确认的在事故中损坏的车载物品、车上人员携带物品损失情况及损失金额。
(3)车辆施救费用:赔偿权利人主张车辆施救费用的,应提供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
(4)车辆重置费用:赔偿权利人主张车辆重置费用的,应提供车辆价值评估意见。
(5)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权利人主张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提供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日期证明、修车工时证明、提车单等停运时间证据。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人存在故意延迟提车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拖延修车时间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6)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赔偿权利人主张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应说明其车辆使用权益中断后的合理替代需求,并提供乘坐出租车发票、租车合同、租车发票或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
3.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对合理贬值损失可酌情予以支持。
4.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及维修时间内的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与误工费不应同时支持,应告知赔偿权利人择一主张。
作者: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专业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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