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兵律师

  • 执业资质:1210720**********

  • 执业机构: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农村外出打工妇女情况的调查与法律思考

发布者:吴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227人看过

农村外出打工妇女情况的调查与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 妇女做为打工“流动大军”的一部分,由于自身和社会环境诸方面的原因,显现了一系列值得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为打工妇女提供一个更好的发展空间,是摆在我们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 基本情况 侵害表现 侵害原因 建议

近年来,锦州市作为一座滨海城市,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随着城乡户籍制度的逐步放开,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迅猛增加。他们走出自己生息几十年的土地,到其它地区谋求发展。这些“流动大军”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女性。她们在寻求自身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和社会环境诸方面的原因,显现了一系列值得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为此,锦州市妇联于最近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全市外出打工妇女进行抽样调查,共向县、区妇联发放问卷110份,问题涉及到自然情况、务工状况和生活状况等三个方面,共回收有效问卷102份。经过整理分析,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外出打工基本情况

(一)改善生活是打工的主要目的,乡土观念已不占主导。调查显示,为改善生活条件打工的88人 ,占86%,为逃避家庭矛盾打工的10人,占9.8%,为孩子上学打工的1人,占0.9%。在打工者中,选择在本市打工的为19人,占18.6%,到本省非本市的地方打工的为22人,占21%,而余下的61人,则是到其它15个省、市去打工,占50%。为此,我们可以看出,外出打工妇女打工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改善其目前生活状况,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她们不惜选择远走他乡。

(二)年龄相对集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被调查的外出打工妇女中,从年龄上看,小于或等于20岁的为4人,占3.9%,大于20岁并等于30岁的为46人,占45%,大于30岁并等于40岁的为36人,占35%,大于40岁并等于50岁的为13人,占1.27%,50岁以上的为3人,占2.9%;从文化程度上看,其中专科、本科学历的为8人,占7.8%,高中文化程度的为19人,占19%,中专、技校和职高文化程度的为16人,占被16%,初中文化程度的为55人,占54%,小学文化程度的为3人,占2.9%。从调查的情况显示,打工妇女的年龄主要是集中在20岁——40岁之间,文化程度主要是集中在初中文化程度范围之内。

(三)婚姻相对稳定,留守孩子教育问题突出。调查显示,已婚外出打工妇女为47人,占46%,而与丈夫一同打工的为34人,占72%。打工妇女带孩子一同外出打工的为17人,占17%,不带孩子一同外出打工的为42人,占41%;而留守在家的孩子中,有6人没有上学,占5.9%,即使是和父母一同外出打工的孩子,依然有2人没有上学,占1.96%。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打工虽然从某个角度讲,改善了打工者的生活条件,但却降低了她们的生活质量,在打工的过程中,她们享受不到普通人应该有的天伦之乐,同时孩子的教育也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四)从事行业范围单一,专业化程度偏低。

调查显示,从事制造业的有5人,占4.9%,从事服务业的58人,占57%,从事家政服务业的33人,占32%,从事经商或其它行业的为4人,占3.9%。从调查的情况显示,外出打工妇女从事的主要工作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服务业和家政服务业,这些行业专业化程度低,随时有被替代的可能,因此也就存在很多工作不稳定的因素。

二、侵害外出打工妇女劳动权益的表现

(一)经济收入偏低,拖欠工资情况严重。从经济收入情况看,月收入少于800元的为20人,占20%,月收入刚好800元的为29人,占28%,月收入800——1500元的44人,占43%,月收入多于1500元的9人,占8.8%。每月能够按时拿到工资的为56人,占54.9%,偶尔拖欠工资的34人,占33.3%,经常拖欠工资的为12人,占11.8%。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外出打工妇女经济收入普遍偏低,而且还伴有拖欠工资情况的发生。

(二)社会保障程度低,妇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12人,占12%,而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90人,占88%;用工单位为打工妇女上各类保险的有5人,占4.9%,而用工单位没有为打工妇女上各类保险的有94人,占92%;外出打工妇女在工作中,有正常休假的22人,占21%,没有正常休假的为79人,占77%。从调查的情况显示,外出打工妇女的社会保障程度还不高,而且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她们的休息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性别歧视时常发生,妇女平等就业权面临挑战。妇女在寻找工作过程中,因为性别原因遭到拒绝的高达62人,占求职妇女总体人数的60.8%。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剥夺妇女平等就业权,不仅侵害了妇女的劳动权利,而且也给妇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带来了更多社会不安定因素。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生产要素的流动、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的不利的。

(四)性骚扰挥之不去,妇女精神经济受到双重伤害。调查显示,在工作中受到程度不同性骚扰的妇女有26人,占外出打工妇女的24.7%。工作上的性骚扰是指妇女在工作岗位上被迫要求接受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或举动。这种性骚扰,通常都是以受雇、加薪或升职为条件的。工作中的性骚扰不仅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还给这些妇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为了躲避这种伤害,受害妇女往往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

三、外出打工妇女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上看,《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法》是对劳动妇女实施保护的法律,但是,对于处于劳动者与妇女边缘的农村外出打工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法律略显不足。

(一)法律规定惩戒力度小,司法救济途径缺失。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妇女劳动权益维权走上了法治化轨道。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某些发展较快的领域仍处于法律保护真空状态,尤其是对农村外出打工妇女的保护更是如此。现有法律规定只是确定了对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而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也无法律救济途径,这些缺陷的存在,就使外出打工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很难得以实现。

(二)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使用率低。由于现有法律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对侵害妇女劳动权益行为的惩治条款的规定,即使有规定也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无法使用。

(三)外出打工妇女游离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由于农村外出打工妇女离开了原有的农村集体组织,所以得不到血缘地的保护。同时,由于她们持有的是农村户口,又被排斥在城市社会组织以外,成为生活在社会边缘的人群。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系统覆盖面窄,所以,她们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保护无缘。

(四)保护机制监督乏力,执法力度不够。《劳动监察规定》中虽然规定了对劳动权益保护的监督机制,但只是广义上的监督,而针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并没有专门的监督规定,造成有法不依。所以,在现实中,侵害外出打工妇女劳动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外来妇女的综合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

外出打工妇女大部分来自偏僻农村,文化素质、法律政策水平相对较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法律、法规、政策、思想道德、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外出打工妇女综合素质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她们自身的保护能力。

(二)协调规范管理,努力形成社会化管理格局。

实践中我们应该做到,一是要把对流动妇女的管理纳入规范范畴,要加大外出打工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劳务合同,个人雇用关系等,使之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努力构建外出打工妇女的保障机制,将外出打工妇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纳入保险范围,改善外出打工妇女的生存状况,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三是还要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厉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侵犯用工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使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四是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以科技手段对出租屋、流动人口进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同时,要严厉打击各种残害外来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五是各部门要协调管理,实现综合治理。政府要加强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抓好协调。公安、计生、教育、劳动、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妇儿工委的牵头协调作用和基层组织的作用,协调各部门依法维护外来妇女的合法权益。努力形成一个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六是要积极探索外出打工妇女管理的新路子,如有条件的可在外出打工妇女集中地建立“民工公寓”,成立各种组织,实现“以外管外”的新模式。

(三)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外出打工妇女的氛围。

外出打工妇女是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外出打工妇女在城市建设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给外出打工妇女以“新市民”称谓与身份,提供“新市民”待遇,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管理、同教育、同服务、同维权资格。同时,我们还要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利用媒体积极为外出打工妇女营造一个有利的学习、就业氛围。

(四)降低门槛,实现外出打工妇女平等共享社会资源的权利。

各级政府要在“以人为本,人人共享”,“同在蓝天下,视同一家人”的胸怀热情接纳外出打工妇女。要加大对外出打工妇女的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需求方面的财政投入,使她们有权与城市人平等享用各种社会资源,如建立外来妇女的子女平等入学的“绿色通道”,把民工子弟学校纳入当地教育管理体系当中,实现师资、场所等资源共享,给予外来妇女子女平等受教育的机会;让外出打工妇女享受同所在地区城市居民同等待遇,使外出打工妇女的生活更加文明,更加美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