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1999年3月,邓某将1992年从开发公司购买的直管公房(只有租赁而无产权证)作价三万余元,与陆父请的保姆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收款后陆父入住,并由陆父与供暖按公司订立供暖合同。陆某父母去世后,陆某以吴某为被告,以邓某为第三人诉请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邓某与吴某称1999年3月的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后与1999年7月1日改签租赁协议,由吴某交了五年的租金共计一万元。陆某为证明事实,除了持有其父亲遗存的购房协议及付款收条外,领举证:陆父1999年3月购房,4月即将原自有住房卖与同事。吴某因与丧偶的陆父结婚,已被判重婚罪,非为合法夫妻,且有嗣后与邓某恶意串通的可能:吴某自认租赁协议大字店在1999年7月1日并不存在,2002年才有:陆父1999年四月即入住案涉房屋,若1999年3月买卖合同不存在,而租赁协议又于1999年7月所签,不合常理。
争议焦点:1、此为买卖还是租赁?2、陆某是否诉请房产确权?
【裁判要点】
1、买卖协议真实有效。现有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陆父与邓某订立购房协议,但能证明陆父确持有关于争议房屋的证明材料办理了该房屋的采暖认证:陆父基于房屋买卖协议而非房屋租赁协议进驻争议房屋,故应确认陆父与邓某订立了关于买卖案涉房屋的协议。
2、陆父房产应为遗产。陆父已去世,继承已开始,在陆父购买争议房屋后虽未办理房屋的权利证书,但事实上已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权利,因陆父已死亡,故该项财产权利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本案陆某要求确认陆父与邓某之间是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并要求确认权属,而与继承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对继承不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