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守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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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太迟延,是否过时效

发布者:范守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814人看过

2005年5月,陈某售房予文某,按照房价款百分之五收定金9万元。2005年8月,陈某被判有期徒刑,2008年8月陈某刑满释放。2008年12月,陈某以文某在2005年8月过户后为按照约定支付后期房款严重违约为由,将文某其后支付的部分房款作为违约金并开具违约金收据予文某。2009年1月,陈某起诉要求文某支付剩余房款9万余元。文某称以付清且过诉讼时效。争议焦点:1购房款是否使用诉讼时效2违约金是否适用时效。

【裁判要点】

1购房款本金。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恪守履行。在双方签订上述协议中,卖方签约目的是教父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买方签约目的是获取房屋并支付购房款。从双方履行情况看,卖方已经履行完其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买方并未完全履行其主要义务,至今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因购房款系获取房屋所有权的对价,故购房款本金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现在买方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其余购房款,使得卖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反了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不予支持。

【范守平律师提醒】

在办理房产买卖的过程中,一定要委托律师全程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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