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守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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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

发布者:范守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12239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于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迟延付款违约责任承担原则,扩大了买受人在第三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情形下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范围。

2买受人在违反约定迟延支付购房款,出卖人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3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应对能否贷款的风险由估计,对贷款成数和具体办理协助义务应作出明确约定。约定按揭贷款由开发商代办不等于包办。贷款能否通过审批系根据申请人贷款人自身资信状况等因素决定,开发商代办责任并不表明其须为买受人办理成功贷款审批手续。

4催款函应载明付款期限,收款人及地址,收款账户,逾期付款解除合同的内容。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付款的,买受人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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