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停薪留职,下岗人员与新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对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验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实践中,双重劳动关系大量存在,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两大类:一是经济体制转型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即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工下岗或停薪留职或退休后,在挂靠原单位的同时到另一单位工作,原单位为职工保留档案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但没有工作任务安排给劳动者,劳动者只是名义上的劳动者,二劳动者为另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该用人单位除了给付劳动报酬外劳动者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与第二个用人单位无关。另一类是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多种就业刑事的出现,人们的就业刑事更为灵活,出现了大量的以兼职,劳务派遣为主要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放长假,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故,如新用人单位未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应承担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