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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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企业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才向分包企业付款条文无效

发布者:王大润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9日 49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企业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才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的条款无效

        某路桥工程公司于2015年中标某高速公路工程某标段,同年6月将部分钢管桩工程分包给某地基工程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单价,实行收方计量,分包企业完成的工程量由总包企业计量后报监理及业主,同时约定总包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后即支付给分包企业。2015年10月,分包企业完成全部约定工程量并经总包企业和监理验收计量签证,由于总包企业以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为由迟迟不予结算,于2017年2月份双方才完成结算,确认分包企业完成工程价款1347500元,已支付800000元。对于未付工程款,虽经分包方多次崔收,但总包方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2017年5月,分包企业委托本律师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总包企业支付欠付工程款638500元(其中增加措施费用91000元)并承担欠付工程款资金利息,2017年8月,法院判决被告某路桥工程公司向原告某地基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552500元(其中增加措施费用5000元)和相应资金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点评:建筑施工合同要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将第三方未履行合同的义务作为本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如果分包合同约定总包单位收到业主工程款后才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在诉讼中以该条文抗辩不支付分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价款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在建筑分包合同中不能约定因第三方违约而抗辩双方的违约行为,这是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如果总包单位担心业主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而影响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可以明确约定延缓的具体时限,即工程验收结算后最迟在多长时间支付工程款。

王大润律师,男,1966年生,西南科技大学法学学士,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获得A证,2015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现为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真道(九寨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3220********9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