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是否可以得出结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被撤销呢?答案是否定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关于赠与和撤销赠与的一般性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赠与房产等不动产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并不适用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即使赠与物没有实际交付,房产等不动产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依然不能任意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则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物是否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由此可知,在一般情况下,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被撤销,如果出现法定的撤销事由时,即便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也可以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