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鉴于:
1、本协议签署时,甲方为河南大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东,甲方持有目标公司1.43 %股权;乙方亦为目标公司股东,乙方持有目标公司16%股权。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43%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和条件受让该股权。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股权转让协议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股权份额
甲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1.43%股权以人民币 50 万元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份。
第二条 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款50万元。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转让款,甲方在收到全部转让款 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向有关部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之变更登记事项。
2、自甲方收到乙方全部款项之日,甲方不再享有目标公司任何权利,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相关税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除外。
4、鉴于乙方系目标公司股东之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视为乙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公司结构、内部协议、章程等所有情况均知悉并接受。
5、甲方保证所转让股权系其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争议且无任何质押等权利瑕疵。
6、乙方保证,本协议生效后,不得无故放弃本次股份的受让,亦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予任何其他第三人,但股权过户后的转让不受此限。
第四条 特别约定
鉴于甲方与其他股东田丰、赵俊岭、王用中、李红涛、高志军等人签订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持股合计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56.64%(注: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方发生股权转让、新签订协议等情形,一致行动人各方持股合计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50.14%),乙方承诺自愿接受《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并自愿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及相关协议的义务,并享有相关权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致使本协议项下股权无法顺利过户给乙方或过户给乙方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其所作出的承诺或保证,导致对方利益受损,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承受的全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价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
4、因一方存在单方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以此对抗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此对抗行为不视为守约方对有关保证、承诺的违反。
第六条 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补充本协议相关内容,但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
2、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文本及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有关部分备案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